关于《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05-07 10:17   


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柳司函〔2021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桂司函〔2020242号)的文件要求,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制柳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城管执法部门执行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二、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

《清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柳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为依据,另外,还参考了上海、青岛、玉林等城市的清单编制经验。

三、主要内容

按照《柳州市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分工》,我局承担的编制事项为33

(一)列入《清单》免罚事项为29项。其中涉及《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11项,《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3项,《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4项,《柳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4项,《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项,《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6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现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改,715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清单》免罚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同时还进行了量化: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其他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清单》的不予处罚条件的,适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