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06-01 15:17   


一、起草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等法律和规章。

二、起草过程

(一)首先由柳州市市容管理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并借签国内部分城市的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写出初稿,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后汇总后写出第二稿,再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讨论修改后形成定稿上报市政府,2005年11月22日市政府下发了《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8号),正式开始实施。

(二)2009年11月,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柳政发[2009]55号文)要求,我局对原《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柳政发[2005]78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三)2013年4月,我局结合近年来户外广告管理实际,对原《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柳政发[2005]78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修改稿送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征求意见,各部门反馈意见后,我局按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

三、《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说明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删除原《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章节表述。

(二)按市法制办“门头(店面)招牌、标牌”必须是符合《广告法》中第二条对广告的定义,才能作为户外广告进行管理的意见,删除原《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中的“门头(店面)、标牌”,另增加第(四)项:“用于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门头(店面)招牌、标牌”,以明确门头(店面)招牌、标牌的管理范围。

(三)按市法制办意见,将第三条中的“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及第三十一条中的“城市规划区”改为“我市市区范围内”。

(四)市法制建议将第五条“市容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容管理局是我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我局认为,我局不仅仅是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管理,还对布幅、气拱门、空飘气球、橱窗、灯箱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进行管理,如按市法制办的意见进行修改,不利于对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进行管理,故我局建议此条不作修改。

(五)按市法制办意见将第十一条中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对户外广告引发的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修改为负相应责任。

(六)第十三条中“户外广告设置一般不超过2年,经拍卖设置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我局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制定的,据我局了解,市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登记的时限,也是按我局核发的《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中注明的设置时限进行的登记的,因此,我局建议此条不作修改。

(七)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体制的批复》(柳政办函[2009]1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授权我局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户外广告经营权和桥梁冠名权,因此,我局建议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用地、公共设施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市容管理局依法对所占用的公共用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具体拍卖办法另行规定)。

(八)按市法制办意见,结合实际管理情况,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经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九)市法制办指出第二十四条缺乏依据,我局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广告公司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在没有商家租用时,往往会空置,空置的广告牌对市容影响极大,因此,我局建议此条给予保留。

(十)市法制办指出第二十六条缺乏依据,我局认为,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道路隔离栏、围墙、建筑工地等场所悬挂布幅横幅广告,严重破坏市容环境整洁,且对城市形象影响较大,故我局建议保留此条款。

(十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5]220号《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之一是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且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如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因此,删除原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市市容局“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2012年,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住建厅对涉及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进行了规范,对设置布幅、张贴画、气球飞艇、充气类等宣传品的行政审批项目统一规范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因此,将原办法第十四条涉及“临时户外广告”内容应作相应修改,与审批许可项目对应。

十三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柳发[2008]8号)文件,对原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明确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查处权限。

(十四)按规划部门意见增加第二十一条。

(十五)根据市住建委意见,路灯灯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因此,《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增加“道路路灯灯杆”,同时,将原办法附件《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划》第(七)项第5条删除。

(十六)按市园林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

(十七)删除第三十二条。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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