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主要精神解读——立法引领  助推我区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源: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08-11 11:36   

20217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9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以来全国第二部专门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自从《条例》公告出来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如何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不、职责边界不清、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老大难问题,各地一直都在努力探索。《条例》的出是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有什么特色亮点?今天,我们采访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局局长潘国雄,介绍了《条例》的相关情况

:城市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以来,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执法工作中执法主体职责边界不清、执法体制不顺、执法范围模糊等问题普遍存在。《条例》如何科学界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科学、合理地界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厘清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是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和提高执法效率的关键。但是这个问题又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部门机构编制等因素密切相关,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为了较好解决这个问题,《条例》采取了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的思路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法部门可以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包括:住房城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水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其他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报审、公布程序。这样规定是严格遵照了中央文件的改革要求;二是考虑到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城市建设和管理情况差异巨大,无法“一刀切”作统一规定;三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是地方事权,下放权力有利于各地结合实际自主推进行政执法改革,也为市、县人民政府今后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留下空间,确保《条例》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还有少部分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存在野蛮执法和暴力执法的现象,导致“城管”在社会公众中形象不佳,《条例》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是如何规范的

:城管形象,是一个社会热议的话题,以往城市管理队伍特别是个别城管或协管人员存在着野蛮执法和暴力执法的现象这实际上也反映出城市管理队伍当中本身确实存在着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格、执法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这次《条例》针对这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是规范执法行为,如:条例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要按照规定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用语规范,举止文明;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对存在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存在较大分歧的重大案件,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要集体讨论决定

二是规范执法协作,《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信息共享机制,厘清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界限,明确执法协作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

三是建立监督体系,《条例》构建了政府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执法监督体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管理

:现实生活中,在一些领域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后,又带来了一个管理权和执法权边界不清的问题,请《条例》有没有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案呢?

:这个现象确实存在。有些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处罚权划转意味着所有的行政管理事项一并划转,由此造成工作衔接不畅问题始终困扰着广大执法人员和市民。为了解决这个题,《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后,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继续履行,对本部门审批或者主管的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并强化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涉及本部门划转事项的业务指导。”此条款不仅在于它是部门建立衔接机制的依据,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倒查追究的根本遵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与相关部门相关衔接机制,明确责任,确保权责一致

:《条例》的出实施,将会让“城管”形象成为广西的张靓丽的名片。据了解,《条例》还有很多的亮点,请再给我们介绍一下。

:除了上述的特色以外,《条例》确实还有很多的亮点,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亮点1赋予城管执法人员为确保执法成效可采取一定的强制权力。如《条例》在第二十五条设定了对在建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对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有权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此项措施是以城乡规划法作为立法依据,并借整了浙江、郑州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增加了对违法建设“即查即拆”的行政强制措施。更加有力地遏制非法“抢建”等现象,提行政执法效率,保护守法群众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车辆遗撒违法行为也设定了“可以扣押运输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解决了对于泄(遗、撒)漏污染道路的车辆缺乏强制措施手段的问题。

亮点2:简化了执法文书送达程序。实际工作中,时常出现执法部门的执法文书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而留置送达是目前拆违实务中最常用的手段,但现实中当事人经常采取拒不告知、搬离、拒接等方式躲避送达。《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违法建筑留置送达程序作出规定,执法人员在无法见到当事入或其成年亲属的情下,可以在基层组织见证并同步录像下,直接张贴留置三日后即生效。由此可见,这个规定也将极大地促进拆违案件办理效率

亮点3:明确了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参与应急事件处置的责任义务。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洪涝灾害等也频发多发,这都是对城市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严峻考验。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必须更深度融入社会理体系,更加有效地参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因此《条例》在第三十五条作出了城管综合法部门极主动开展防范、面对突发应急事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