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发布!柳州这个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05-14 19:13   

日前,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公报:《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1年1月28日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首次对柳州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所负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具体划分,并按照工业噪声、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四大部分对不同类型的噪声污染规定相应管理措施。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工业生产活动中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工业设施,禁止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设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正常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施工噪声达标排放。

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超标的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使用。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科学划定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的出行路线、时间。

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或者拆除。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设立禁鸣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各种机动车辆在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内鸣喇叭。

火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防噪、防振设施,确保产生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抽打陀螺、甩响鞭、采取播放音响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的,不得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抽打陀螺、甩响鞭以及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午间、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从事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等活动,禁止在午间、夜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防止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有以下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工业生产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超标的设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