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简介

  发布日期: 2020-11-19 16:23   

机构名称: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

办公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香桥路4号(柳东交警大队办公楼5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电话:0772-3512070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受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在阳和工业新区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桂政函2005﹞220号),于20176月开始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下设四个科室:办公室、督查科、法制科、园林科;三个中队:市容中队、规划中队、扬尘治理中队。主要职责如下: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焚烧有毒有害、产生烟尘物质及未采取措施存放煤炭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面以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八、根据《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为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的以下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相应执法权限:

1.行使《广告法》规定由地方政府指定工作部门对发送小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对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