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性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 2019-12-30 16:36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性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柳州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性审核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性审核,是指我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科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实施或执行。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三)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改变原有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制审核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和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

(二)对于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的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进行审核;

(四)执法决定的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五)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对于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案件经办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法制进行审核:

(一)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作出执法决定前收集整理完成的案件案卷材料,包括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主要案件事实及依据、证据材料、调查笔录及相关执法文书;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法制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送审部门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二)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需要予以法制审核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部门,同时说明理由;

(三)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对于情况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根据下列情况,法制科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其中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的,提出通过的审核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材料基准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不成立的、减轻处罚依据不足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经办部门了解案情,经办部门应予以配合,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条 经办部门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本部门审批决定,其中需要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经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科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行为,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处理错误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  本制度由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