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xx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来源: 大城管  |   发布日期: 2020-06-16 17:48   

【案情简介】 


 

    201863日,原告张xxxx城管局邮寄《紧急依法履职申请书》,要求依法对220KVxx变电站违法建设工程调查、处理,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于7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同年614日,xx城管局向第三人xx供电公司做出《停工(核查)通知书》,认为xx公司在xx工地建设行为涉嫌违法,责令立即停止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同86日,xx城管局向xx供电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其未经规划许可违法搭建(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行为,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时至原告同年829提起行政诉讼,被告xx城管局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xx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xx城管局虽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停工和责令改正通知,但是未在两个月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表明,除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职期限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般期限为两个月。本案中,原告张xx于2018年6月3日向被告邮寄《紧急依法履职申请书》,即使城管局辩称未收到该申请书的主张成立,原告于6月14日到被告xx城管局提出查处申请,被告对此认可,但时至原告张xx于2018年8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被告xx城管局并未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案件评析】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处理某类事务的职责,包括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行政处罚类行政行为通常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告知、作出处理决定、送达等几个基本程序。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应对上述各阶段进行综合考量,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未依职权或者未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虽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但是未及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近年来,以行政诉讼方式来敦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越来越多,城管执法部门要树立效率意识,以效率赢公正,以公正促和谐。效率与公正是行政执法过程两个方面的不同评价,效率是实现公正的途径和保障,公正是效率的目的。城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要有不断跟进的、实质性的履职行为,高效、公正地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