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来源: 柳州城管  |   发布日期: 2021-04-05 16:20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达不到批准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工业、商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达不到批准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按相差面积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2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绿化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材料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绿化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材料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绿化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材料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3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小于2平方米的),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4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小于2平方米的),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按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5

违反规定修剪树木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违反规定修剪树木1株以下且冠幅修剪小于1/4)并及时停止侵害,危害后果轻微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非因养护和安全需要不得随意修剪树木。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影响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剪。

影响原有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树木管理养护责任人负责修剪。

修剪树木应当遵循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设施安全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五)违反规定修剪树木的,按照每株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6

擅自砍伐树木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树木胸径小于5cm的)并及时停止侵害,依法赔偿损失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情形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砍伐审批手续: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十八条 在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时需要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可以先行砍伐树木,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六)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依法赔偿损失,并按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7

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践踏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等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践踏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

在树上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等物品,在绿篱上晾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树上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等物品,在绿篱上晾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铺设硬化地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铺设硬化地面小于2平方米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铺设硬化地面;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二)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

在城市绿地内挖沙取土、打砖、种菜、用火,倾倒污水、垃圾、渣土等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四)在城市绿地内挖沙取土、打砖、种菜、用火,倾倒污水、垃圾、渣土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二)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

损坏树木支架、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设施等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五)损坏树木支架、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设施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二)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

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活动的

1.违法建设行为轻微,对莲花山保护区范围没有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影响的;

2.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改正或自行拆除的期限内自行改正或拆除的,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3

不按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按行政机关要求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莲花山保护范围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应当按照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4

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对周边空气造成轻微污染,但未影响市民正常生产生活)按行政机关要求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5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或者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设置标识、户外广告,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停止侵害,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的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要做好环境整治,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或者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设置标识、户外广告,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和重点保护传统建筑显要位置设置保护标志牌;在传统村落显要位置设置分区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

在重点保护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等损害传统建筑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按行政机关要求恢复原状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重点保护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重点保护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等损害传统建筑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

移动、损毁重点保护传统建筑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要求的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移动、损毁重点保护传统建筑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移动、损毁重点保护传统建筑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未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免费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

未建立台账或者未实行联单管理制度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整改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交运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接收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对联单核实确认。联单管理制度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台账或者未实行联单管理制度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1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本规定安装和正常使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本规定安装和正常使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伪造、篡改、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3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本规定安装和正常使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伪造、篡改、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4

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本规定安装和正常使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伪造、篡改、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5

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两侧车门标识、编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两侧车门标识、编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车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6

建筑垃圾消纳场监控设备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未建立现场运行管理制度、未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未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报表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监控设备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未建立现场运行管理制度、未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未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报表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