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水上支队)

来源: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5-18 11:22   

行政执法委托书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韦拥军 职务: 局长

受委托柳州市水上综合执法支队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颜勇志 职务:支队长

范行政执法工作, 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与受委托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柳州市水上综合执法支队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处罚权。

、委托执法范围

(一)水域范围:在柳州市柳江河道市区河段(即从柳江河道上游白露大桥起,至红花水电站大坝止的主河道及其范围内的市区支流河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陆地范围:在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负责在柳江河道指定区域内集中行使部分环保类、国土类、水利类、交通类、渔政类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向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旅游、垂钓及其他水污染防治、水体保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及其他规范网箱养鱼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矿、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等违法采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在河道中流放竹木、进行捕捞作业、擅自修建码头、 采伐护堤林木等影响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船舶未取得有效水路运输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性活动和渔业船舶未取得有效渔业证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类以及城市绿化方面、城乡规划方面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详见《关于印发<柳州市水上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柳城管法〔202219)(如有修改和调整以新出台的文件为准)

(三)行使《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中涉及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跨区域和重大执法案件查处的行政处罚权。

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凡涉及上 述处罚权集中范围的,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权一律委托由柳州市水 上综合执法支队具体实施。

三、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 律责任;

(三)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 性文件;

(四)向受托方提供有效的行政执法文书;

在受委托不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委托有 权责令改正,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四、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承担擅自转委托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律后果;

(四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 处罚恰当。

五、委托期限及其他

本委托书委托期限为五年,从2023年5月1日至2028年5月1日。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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