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44999/2022-1498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8日
标  题:
柳城管规〔2022〕2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城管规〔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解政策 

柳城管规〔2022〕2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2-04-22 11:30   


市环卫处,水上支队,各县区(新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配合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桂司函〔2020242)的相关工作,我局已编制完成《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418  


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2.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设置不规范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在道路施工场地周围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法律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法律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首次发现,立即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机动车,首次发现,立即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法律责任]本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6.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车辆轮胎带泥或车辆未严实密封泄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首次发现,立即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

7.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临街店铺未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首次发现,立即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未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8.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首次发现,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首次发现,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10.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的,首次发现,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法律责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物业项目的建设单位未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公示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发现,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建物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书面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公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2.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首次发现,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满两年。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建设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人未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首次发现,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

实施承接查验时,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派人参与现场查验,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予以协助。

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归属等进行明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首次发现,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