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05 09:13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和相互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需要获取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广西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cgzfj.liuzhou.gov.cn)上查阅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分类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2.通过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网站cgzfj.liuzhou.gov.cn予以公开。

3.同时,在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柳州市档案馆、柳州市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提交,地址: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A座7楼,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收件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A座7楼,邮编:545000,请在信封显著位置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箱提交,邮箱:b2636315@163.com。

4.传真提交:号码:0772-2868716,请在传真件的显著位置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5.网络平台提交:广西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

四、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本机关确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申请人以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但申请人未提供电话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接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A座7楼,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联系方式:0772-2868716,电子邮箱:b2636315@163.com。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七、其他事项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若遇《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本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八、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